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武良明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刑讯逼供罪的认定有什么标准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6-09-30 17:13)    点击:187

刑讯逼供罪的认定有什么标准

(一)刑讯逼供罪与刑讯逼供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

在司法实践中,并非一切刑讯逼供行为都构成刑讯逼供罪,而只是对情节相对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,才以犯罪论处。根据司法实践经验,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刑讯逼供罪论处:

1、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;

2、多次或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,屡教不改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3、刑讯逼供手段残忍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4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;

5、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;

6、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;

7、授意、指使、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。

(二)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

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,有某些类似的地方,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:

1、犯罪对象不同。前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而后罪的对象则是任何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公民。

2、行为表现不同。前罪是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;而后罪则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。

3、犯罪目的不同。前罪的目的只能是逼取口供,不具备这一主观特征的,不构成本罪;而后罪则不要求具有这一目的。

4、犯罪的主体不同。前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,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独立构成;后罪的主体则属于一般主体。

(三)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

由于刑讯逼供罪是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为手段,就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的损害,从而和故意伤害罪发生交叉。从构成要件和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上分析,刑讯逼供罪可以包含致人轻伤的情形。因此,刑讯逼供致人轻伤的,形成故意伤害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犯罪竞合。

依照《刑法》第234条的规定,此种情况,应以刑讯逼供罪定罪处罚,不再论以故意伤害罪。但是,如果刑讯逼供致人重伤、残疾的,则已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,根据《刑法》第247条的规定,应直接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。

(四)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

从构成要件上看,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并无重合或交叉。因此,行为人在刑讯过程中,故意致人死亡的,依据《刑法》第247条的规定,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。但是,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缺乏故意的,则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武良明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劳动纠纷  合同纠纷  交通事故  房产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武良明律师,武良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武良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38753404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武良明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新乡律师 | 新乡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武良明律师主页,您是第23050位访客